(2013)淮民初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王亚婷与郑振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婷,郑振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民初字第1008号原告王亚婷,女,汉族,农民。被告郑振威,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婷诉被告郑振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亚婷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亚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亚婷负担。审判长 任远庆审判员 张明光审判员 丁胜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海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