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松执字第50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大桥铜材(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桥铜材(深圳)有限公司,深圳日宝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松执字第508-3���申请执行人大桥铜材(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彦明。被执行人深圳日宝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旭辉。申请执行人大桥铜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日宝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民二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488287.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已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完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6月21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山门社区第三工业区B3栋内的Wintop电脑火花机两台、普通火花机一台[详见国众联评报字(2013)2-38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2013年11月1日,本院委托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评估净值为人民币488400元。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送达了该评估结果,双方当事人均对评估结果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逾期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山门社区第三工业区B3栋内的Wintop电脑火花机两台、普通火花机一台[详见国众联评报字(2013)2-38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以清偿债务,拍卖保留价确定为评估净值即人民币488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山门社区第三工业区B3栋内的Wintop电脑火花机两台、普通火花机一台[详见国众联评报字(2013)2-38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拍卖保留价为人民币4884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文举审 判 员 许林锋代理审判员 殷耀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文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