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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枝江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易国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国,龚学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枝江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易国,工人。被执行人龚学法,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3)鄂枝江民初字第013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位于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光明街1号三楼北面三室一厅的房屋[房产证号:枝江市房权证马家店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枝江9611197)的所有权属于易国所有。易国可持本裁定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熊春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