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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岳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杨XX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安岳刑初字第1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XX。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瑜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被告人杨XX在同村的杨XX家竹林边用硫磺、银粉、高氯酸钾按一定比例配制烟火药盒,用于制造土火炮。2013年7月8日,公安民警接群众举报后在杨XX家中查获烟火药3.66公斤。杨XX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社会调查报告显示,杨XX具有监管和帮教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杨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证据保全清单、称量笔录及照片、抽样笔录及照片、抽样取证证据清单、销毁笔录及照片、办案说明、到案经过、社会调查报告、表现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检验报告、证人杨XX、李XX、唐XX、王XX、付XX、杨XX、杨XX、汪XX的证言、被告人杨XX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非法制造烟火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杨XX具有坦白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XX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10日起至2017年1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祖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红婷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