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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明调确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汤炳招、余建、余鸿、余美琼、余春琼、余赛琼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汤某某,余甲,余乙,余某丙,余某丁,余某戊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明调确字第1号申请人:汤某某,女,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明溪县。申请人:余甲,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明溪县。申请人:余乙,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明溪县。申请人:余某丙,女,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明溪县。申请人:余某丁,女,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明溪县。申请人:余某戊,女,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明溪县。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汤某某、余甲、余乙、余某丙、余某丁、余某戊继承权纠纷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该纠纷经明溪县雪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座落于明溪县雪峰镇金家路8号2-201室(房屋建筑面积为117.3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记载面积为22.23平方米;杂物间为金家路8号,编号为34,建筑面积为15.2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记载面积为2.8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归余乙所有;座落于明溪县雪峰镇金家路8号2-202室(房屋建筑面积为117.3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记载面积为22.23平方米;杂物间为金家路8号,编号为35,建筑面积为15.8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记载面积为3.01平方米)房屋所有权归余甲所有。二、汤某某、余某丙、余某丁、余某戊放弃对以上二套房屋的所有权。三、各方申请人不得就此纠纷再向各方提出任何请求。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刘   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惠(代)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