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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迎民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安庆市伟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庆比雷福国际钢铁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伟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庆比雷福国际钢铁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迎民保字第00012号申请人:安庆市伟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法定代表人:陆腊锁,总经理。被申请人:安庆比雷福国际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迎江区。法定代表人:史一松,董事长。申请人安庆市伟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申请人安庆比雷福国际钢铁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6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根据安庆市伟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庆比雷福国际钢铁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6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车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曼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