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法民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周某甲、刘某某与周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刘某某,周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法民初字第00114号原告周某甲,男,1945年4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县人,农民。原告刘某某,女,194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县人,农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龙朝斌,重庆宸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乙,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刘某某诉被告周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甲、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某甲、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明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