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顺民初字第05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20-09-29
案件名称
张敬贤与张廷运、张廷仁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敬贤;张廷运;张廷仁;张廷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三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顺民初字第0589号原告张敬贤,农民。委托代理人孙宗孝。被告张廷运,农民。其他自然信息不详。被告张廷仁,农民。其他自然信息不详。被告张廷林,农民。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敬贤诉被告张廷运、张廷仁、张廷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敬贤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敬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敬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敬贤负担。审判员 黄 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戴文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