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丰顺民初字第05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20-09-29

案件名称

张敬贤与张廷运、张廷仁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敬贤;张廷运;张廷仁;张廷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三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顺民初字第0589号原告张敬贤,农民。委托代理人孙宗孝。被告张廷运,农民。其他自然信息不详。被告张廷仁,农民。其他自然信息不详。被告张廷林,农民。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敬贤诉被告张廷运、张廷仁、张廷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敬贤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敬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敬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敬贤负担。审判员 黄 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戴文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