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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沙法民初字第111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重庆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法民初字第11186号原告重庆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红遐,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平,女,汉族。本院在审理重庆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卢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