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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梓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周彪诉陈晓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彪,陈晓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梓民初字第13号原告周彪,男,汉族,高中文化,上海市静安区人,住上海市静安区,居民。委托代理人邓邦清,梓潼县文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晓蓉,女,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农民。原告周彪诉被告陈晓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彪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周彪负担。审判员  刘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