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梓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周彪诉陈晓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彪,陈晓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梓民初字第13号原告周彪,男,汉族,高中文化,上海市静安区人,住上海市静安区,居民。委托代理人邓邦清,梓潼县文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晓蓉,女,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农民。原告周彪诉被告陈晓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彪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周彪负担。审判员 刘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