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执字第0085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郭进平与陕西中电精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进平,陕西中电精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850-2号申请执行人郭进平,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中电精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高新区经电二路1号。法定代表人吴耀进,该公司董事长。郭进平申请执行陕西中电精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咸民终字第0086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006年改制时的经济补偿金26868.75元。承担本案执行费303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3)咸民终字第00867号民事判决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850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霍志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