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三法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2014)佛三法刑初字第14号梁小龙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小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佛三法刑初字第14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小龙,男,28岁。2004年2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9月13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3)6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小龙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包琳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小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梁小龙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德兴北七巷xx号xxx房被害人黄某某的住处,用扳手撬开卧室防盗网及窗户,入内盗走一台宏基牌手提电脑。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1944元。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梁小龙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梁小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梁小龙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手印鉴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2004)三法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小龙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梁小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小龙有前科劣迹,本院酌情对其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偏重,本院不予采纳。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扳手一把,予以没收销毁。根据被告人梁小龙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小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3日起至2014年4月12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扳手一把,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碧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