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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钢民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黄宪霞与吴兆广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宪霞,吴兆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钢民保字第121号申请人:黄宪霞。被申请人:吴兆广。本院受理申请人黄宪霞与被申请人吴兆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损毁财产,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吴兆广名下的鲁SP27**号车辆,并以鲍吉红名下的鲁SJ82**号车辆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充分,合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吴兆广名下的鲁SP27**号车辆。二、查封鲍吉红名下的鲁SJ82**号车辆。以上财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1年,自2013年12月30日至2014年12月30日。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梁广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魏 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