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邳铁民诉保字第0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房明启与陆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房明启,陆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铁民诉保字第0005号申请人房明启,男,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陆涛,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人房明启与被申请人陆涛因租赁合同引起纠纷。申请人房明启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扣押停放在港上镇泰康公司院内属申请人房明启所有的苏XX轿车一辆(保全价值范围为4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停放在港上镇泰康公司院内属申请人房明启所有的苏XX号轿车一辆(保全价值范围为4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冯宪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纪刚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