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初字第20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民初字第2000号原告周某,女,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周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国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92年10月16日在金乡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93年1月27日生一男孩取名张啸天。婚后夫妻关系尚可,近三四年由于被告整天无所事事,瞒着原告借款,要账的纷纷上门,为此,原被告经常发生争吵,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张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双方夫妻关系一直很好,原告诉称的借款一事,原告确实不清楚。原被告一直同居生活,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92年10月16日在金乡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93年1月27日生一男孩张啸天。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尚可,近几年,因被告瞒着原告借款,导致夫妻关系疏远。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分割。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查体证明、常住人口节育情况报告单在卷为凭,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较长,应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感情。近几年,由于被告瞒着原告借款,造成夫妻关系疏远,被告应有一定的过错,但本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并积极要求和好,本院应给予原、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双方亦应彼此沟通、谅解,共同维持好家庭婚姻关系。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国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江蒙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