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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刑执字第018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董锋钢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刑执字第01892号罪犯董锋钢,男,1981年7月26日出生于陕西省兴平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5日作出(2010)咸秦刑初字第000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锋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七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二0一0年三月十九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3月5日以(2012)铜刑执字第00249号裁定书对罪犯董锋钢减刑九个月。刑期自二00九年五月二十日至二0一五年八月十九日止。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3年11月21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董锋钢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服法,严格遵守纪律,重视“三课”学习,成绩较好,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共获积极十八个,并被评为二0一二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锋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二0一四年五月十九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蒲叶审判员  郭玉荣审判员  高化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