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汉南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南支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汉南执字第00001号申请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南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233号。被执行人:武汉市合创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374号。被执行人:武汉鲁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南区纱帽街银纱轩145-3-1号。被执行人:李绪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作出的(2012)鄂汉南民二初字第00196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武汉市合创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武汉鲁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绪辉发出执行���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合创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武汉鲁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绪辉向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南支行支付1500000元,并负担案件申请费17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市合创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武汉鲁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绪辉的银行存款1517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熊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