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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鹤法交初字第87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温惠芳与XXX、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惠芳,XXX,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鹤法交初字第876-1号原告(反诉被告):温惠芳。被告(反诉原告):XXX。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法定代理人:张文才,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银仙,是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惠芳诉被告XXX、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反诉原告X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反诉原告XXX负担。审 判 长  李满朝审 判 员  李根明人民陪审员  王小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泽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