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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刘民初字第02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朱庆生与陈正锁,肖涛,周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庆生,陈正锁,肖涛,周生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刘民初字第0273号原告朱庆生。被告陈正锁。被告肖涛。被告周生华。原告朱庆生与被告陈正锁、肖涛、周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庆生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陈正锁、肖涛、周生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庆生撤回对陈正锁、肖涛、周生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30元,减半收取765元,由原告朱庆生负担。审 判 长 黄   葳代理审判员 张   倩代理审判员 朱 锦 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娟(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