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童慎华与周国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慎华,周国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448号原告童慎华,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周国钿,男,195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童慎华诉被告周国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向原告送达了(2014)延民初字第448号《预缴诉讼费通知书》,原告于2013年12月21日签收,原告未在《预缴诉讼费通知书》规定的七日内完成缴费事项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森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邱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