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鸠执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陈军与俞能武、韩青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军,俞能武,韩青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鸠执字第00049号申请执行人:陈军,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俞能武,男,1967年9月21日出��,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韩青云,女,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鸠民一初字第014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俞能武、韩青云银行存款692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根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山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