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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鸠执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陈军与俞能武、韩青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军,俞能武,韩青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鸠执字第00049号申请执行人:陈军,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俞能武,男,1967年9月21日出��,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韩青云,女,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鸠民一初字第014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俞能武、韩青云银行存款692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根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山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