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滦民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汤某某与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民初字第345号原告汤某某。被告郞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与被告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汤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汤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海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潘相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