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献民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董某某诉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献民初字第00028号原告董某某,女,1973年4月出生,汉族,住献县。被告方某某,男,1971年5月出生,汉族,原籍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现住河北省献县。本院在审理董某某诉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爱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