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舒民一初字第017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任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一初字第01794号原告:任某,男,1954年08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许某,女,1955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任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泽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10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泽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陶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