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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民初字第00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民初字第0008号原告范某某。委托代理人袁思平。被告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审判员  夏建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