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安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李德国与广安腾飞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国,广安腾飞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安民初字第176号原告李德国,男,生于1951年9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广安腾飞集团有限公司,住广安市建安中路69号。法定代表人唐瑞见,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国诉被告广安腾飞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国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德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德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李德国承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张小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