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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承民终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宝玉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建富因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宝玉,吴建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承民终字第1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宝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建富。委托代理人夏俊超,河北承德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上诉人马宝玉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2012)隆民初字第4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马宝玉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马宝玉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宝玉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00元,减半收取2225.00元,由上诉人马宝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明审 判 员 李 国 兴代理审判员 白  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