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中执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甘寒均等与乐山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寒均,杨志英,杨智萍,乐山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中执字第1015号申请执行人:甘寒均,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夹江县。申请执行人:杨志英,女,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夹江县。申请执行人:杨智萍,女,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夹江县。上列三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余学强,四川乐嘉律师事务所成都分所律师。被执行人:乐山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组织机构代码:20715063-9。法定代表人:赵强,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甘寒均、杨志英、杨智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乐民终字第10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乐山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机砖款174097元及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2149.50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乐山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乐民终字第10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荫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