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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闸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华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闸刑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华某某。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3)1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华某某在本市许昌路、飞虹路附近,将一小包用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沈某后,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净重0.98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到案后,被告人华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华某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证人沈某、王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扣押笔录》、《扣押��单》、《扣押决定书》、《工作情况》及相关照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出具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以及被告人华某某的供述笔录、前科材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9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华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华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此次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华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华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4日起至2014年5月13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二、查缴的毒品、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周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