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梅民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王守东、王玉雪、牟春萍、袁某与被孙寿金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守东,王玉雪,牟春萍,袁某,孙寿金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民保字第10号申请人王守东,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苏州市。申请人王玉雪,女,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申请人牟春萍,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人袁某,女,汉族,儿童,住梅河口市。被申请人孙寿金,男,37岁,汉族,司机,住梅河口市。申请人王守东、王玉雪、牟春萍、袁某因与被申请人孙寿金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孙寿金所有的吉E3T4**号捷达牌出租车予以扣押(保全金额3万元),申请人王守东、王玉雪、牟春萍、袁某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守东、王玉雪、牟春萍、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孙寿金所有的吉E3T4**号捷达牌出租车一辆(保全金额3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于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田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