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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民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王守东、王玉雪、牟春萍、袁某与被孙寿金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守东,王玉雪,牟春萍,袁某,孙寿金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民保字第10号申请人王守东,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苏州市。申请人王玉雪,女,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申请人牟春萍,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人袁某,女,汉族,儿童,住梅河口市。被申请人孙寿金,男,37岁,汉族,司机,住梅河口市。申请人王守东、王玉雪、牟春萍、袁某因与被申请人孙寿金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孙寿金所有的吉E3T4**号捷达牌出租车予以扣押(保全金额3万元),申请人王守东、王玉雪、牟春萍、袁某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守东、王玉雪、牟春萍、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孙寿金所有的吉E3T4**号捷达牌出租车一辆(保全金额3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于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田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