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荆州中刑执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罪犯周文恺故意伤害罪的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文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荆州中刑执字第00083号罪犯周文恺,男,1986年5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监利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湖北省江北监狱十二监区服刑。本院于2009年7月17日作出(2009)鄂荆中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文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周文恺等四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12681.50元。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周文恺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0年8月26日以(2009)鄂刑三抗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文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罪犯周文恺于2012年8月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现执行机关湖北省江北监狱提出罪犯周文恺减刑意见书,于2013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文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能完成生产任务,并获得表扬奖励三次、评为2012年度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建议人民法院对该犯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文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考核期间,连续获得三次季度表扬奖励、评为2012年度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该犯所在分监区干警的讨论记录、监区长办公会审核记录、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登记本、罪犯奖励呈报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本院公示核实无异的材料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周文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文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红卫审判员 赵 林审判员 刘为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如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