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执字第18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刘永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平,商永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川执字第1813号申请执行人:刘永平。被执行人:商永水。申请执行人刘永平与被执行人商永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2)川商初字第11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商永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永平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就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全部履行。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2)川商初字第119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 宏审 判 员 宓远胜审 判 员 宋作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韩欣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