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民终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北京米里米特卢米埃咖啡厅与北京海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米里米特卢米埃咖啡厅,北京海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8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米里米特卢米埃咖啡厅,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健安西路8号楼一层。法定代表人杜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红,女,1982年2月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海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8号优盛大厦1-1316、1318。法定代表人高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琴,女,1981年9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欧海涛,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上诉人北京米里米特卢米埃咖啡厅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17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米里米特卢米埃咖啡厅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米里米特卢米埃咖啡厅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北京米里米特卢米埃咖啡厅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五百七十二元,由北京米里米特卢米埃咖啡厅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百八十六元,由北京米里米特卢米埃咖啡厅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洁芳代理审判员 刘国俊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舒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