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合刑执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慕洪飞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慕洪飞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0334号罪犯慕洪飞,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关河监区服刑。2010年7月28日,罪犯慕洪飞因犯强奸罪被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后因漏罪,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1日以(2011)凤刑初字第00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慕洪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慕洪飞在��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慕洪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6月至2013年8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慕洪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慕洪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潘常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葛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