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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东台市溱东镇高桥村村民委员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台市溱东镇高桥村村民委员会,马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999号申请执行人东台市溱东镇高桥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在溱东镇罗苏路。委托代理人李德志,男,1962年6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根,村民。申请执行人东台市溱东镇高桥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马根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东时民初字第00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进行了执行谈话,并张贴了执行公告,现双方正在协商之中,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东台市人民法院(2013)东时民初字第0027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伟审判员 王秀丽审判员 吴 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