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洮万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洮万民初字第87号原告:张某某,女,1978年生,汉族,乌兰浩特市人,无业,现住乌兰浩特市。被告:辛某某,男,1980年生,汉族,洮南市人,农民,现住洮南市。原告张某某诉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由审判长王久慧、审判员赵开荣、人民陪审员韩庆春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一夫担任法庭记录,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由本院经人民法院报社公告送达了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现本院缺席审理,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3年经人介绍,原告与被告2004年3月5日在洮南市人民政府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04年11月8日生一儿子辛某甲。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婚后矛盾不断,被告赌博成性曾被公安机关处罚过,还因打架斗殴被刑罚过。被告2010年4月外出打工,连生活费都不给原告,并分居至今三年多,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婚后原告与被告居住在女方父母处,没有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原告没有住处,也没有经济收入,无能力抚养孩子,故要求被告抚养。为解除这种既无感情,又无实质夫妻关系,原告不得不起诉至贵院,恳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经洮南市人民法院通过报纸公告传唤,未到庭答辩。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本庭归纳争议焦点为:原、被告是否感情破裂。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5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双方婚后生一子,辛某甲,9岁,现在原告处。原被告双方从2010年4月开始分居至今,分居超过两年。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明、报纸一份予以证明,团结村证明为证,本院予以足资认证。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和睦相处,但从2010年4月开始,双方双居已达两年,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被告应准予离婚。至于孩子归谁抚养的问题,因被告下落不明,婚生子辛某甲又长期随母亲生活,不便改变其现有的居住环境,故由原告抚养更为合适。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辛某某准予离婚;2婚生子辛某甲由原告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自承担一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生效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法律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王久慧审 判 员 :赵开荣人民陪审员 :韩庆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一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