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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亳民一终字第007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亳州市方正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与亳州市谯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蒋松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亳州市方正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亳州市谯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蒋松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781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亳州市方正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奇,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王慎龙,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亳州市谯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新华路。法定代表人:阮中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宋辉,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红芳,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蒋松珍(又名蒋青),女,1963年8月14日出生,回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王慎龙,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亳州市方正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亳州市谯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被告蒋松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2)谯民一初字第00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亳州市方正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亳州市方正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亳州市方正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亳州市方正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维丽代理审判员  陈 芹代理审判员  许 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昱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