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韩民初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范连军与王如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连军,王如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韩民初字第0004号原告范连军被告王如东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华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孟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