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民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薛百锁与常四忠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百锁,常四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终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薛百锁,男。委托代理人唐喜政,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四忠,男。上诉人薛百锁因与被上诉人常四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13)陕民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薛百锁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喜政,被上诉人常四忠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灵陕县人民法院(2013)陕民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45元,薛百锁已预交,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郭旭飞代理审判员 白彦安代理审判员 李 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晓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