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南商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马军强与顾健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军强,顾健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南商初字第532号原告:马军强。委托代理人:黄国斐。被告:顾健杭。马军强为与顾健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钟启市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马军强的委托代理人黄国斐到庭参加诉讼,顾健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马军强起诉称:2013年9月18日,顾健杭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其借款3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息2分,借款期限为2个月。到期后经其多次催讨,顾健杭分文未还。故请求法院判令:一、顾健杭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9月18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由顾健杭承担本案诉讼费。马军强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借条一份,用以证明上述诉称事实。顾健杭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认证如下:顾健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马军强提供的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构成要件,本院予以确认。据此认证,并结合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3年9月18日,顾健杭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马军强借款300000元,约定月利息2%,借款期限为60天,自2013年9月18日至2013年11月17日止。到期后经马军强多次催讨,顾健杭分文未还。本院认为,顾健杭向马军强借款30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顾健杭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顾健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由其自行承担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顾健杭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马军强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9月18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80元,减半收取2990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5010元,由顾健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启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应望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