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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卫民初字第15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许振国与常秀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振国,常秀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卫民初字第1505号原告许振国。委托代理人许成材,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秀身。系卫辉市运通驾驶员培训学校负责人。本院受理的原告许振国诉被告常秀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诉争借款11万元系卫辉市运通驾驶员培训学校向原告许振国所借。现卫辉市运通驾驶员培训学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已立案侦查。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振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予以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克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明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