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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龙法山执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徐X斌与深圳市XXX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X斌,深圳市XXX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山执字第1081号申请执行人徐X斌,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X省X市X镇X村*号,身份证号码:XXX。被执行人深圳市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XX办事处XX社区,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蔡X光。申请执行人徐X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XXX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深圳市XX有限公司已在法定的起诉期间内向本院提交了诉讼材料,深圳市坪山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坪劳人仲(坪山)案(2013)1712号仲裁裁决书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因此,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徐X斌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耀源审判员  陈勇安审判员  杨文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宏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