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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郏民初字第11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应西与平顶山市丙武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徐丙武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应西,平顶山市丙武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丙武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郏民初字第1156号原告王应西,男,1963年10月31日生,汉族。被告平顶山市丙武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被告徐丙武,男,48岁左右,住平顶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应西与被告平顶山市丙武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徐丙武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二被告地址不详找不到人,为此,原告王应西于2013年12月3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应西撤回对被告平顶山市丙武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徐丙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王应西负担。审判长  白志强审判员  刘笑月审判员  郭国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昊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