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亳民抗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路红、施勇与路红、施勇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路红,施勇,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亳民抗字第00002号抗诉机关: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路红,女,1976年6月4日出生,汉族。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施勇,男,194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诉人路红与被申诉人施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2013)蒙民一初字第00682号民事判决,向人民检察院申诉。2013年12月5日,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亳检民抗(2013)0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蒙城县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冯 华审判员 顾玉华审判员 怀 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卞广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