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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盱民初字第17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胡学美诉陈书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学美,陈书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盱民初字第1764号原告胡学美被告陈书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学美与被告陈书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学美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学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学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胡学美负担。审 判 长  陈正龙代理审判员  王云云人民陪审员  朱传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卓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