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区法民初字第052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庞家军、范杰、郑权与重庆金梧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熙瑞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遂宁绵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家军,范杰,郑权,重庆金梧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熙瑞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遂宁绵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区法民初字第05224号原告庞家军,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范杰,男,197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郑权,男,197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余波,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庆,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金梧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61号15-1,组织机构代码20302462-7。法定代表人杜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爱环,重庆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会燕,重庆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熙瑞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鹅岭正街176#鹅项山庄,组织机构代码73398238-X。法定代表人胡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聂风雷,重庆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静,重庆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遂宁绵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西山路,组织机构代码78666930-3。法定代表人彭声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双发,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家军、范杰、郑权与被告重庆金梧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熙瑞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遂宁绵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家军、范杰、郑权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庞家军、范杰、郑权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家军、范杰、郑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庞家军、范杰、郑权负担。代理审判员 纪远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亚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