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孝南民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唐振磊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孝南民初字第00137号原告唐振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公司。负责人高文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振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振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振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振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700元,撤诉依法减半收取4850元,由原告唐振磊负担。审判员  邱润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秦琼辉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