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平执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马春光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春光,王付坤,黄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平执字第434号申请执行人马春光,男,1964年5月26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王付坤,男,1957年8月27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黄翠英,女,1949年8月11日生,汉族,(系王付坤之妻)申请执行人马春光与被执行人王付坤、黄翠英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自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上的义务,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0)平民一初字第24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文正审 判 员 刘建伟审 判 员 窦忠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代 蕾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