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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微执字第63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仇某、高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仇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微执字第632-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仇某。被执行人高某。本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的(2013)微执字第632-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被执行人高某的存款14万元。现因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高某存款的冻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执行人高某的存款14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儒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雨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