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微执字第63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仇某、高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仇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微执字第632-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仇某。被执行人高某。本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的(2013)微执字第632-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被执行人高某的存款14万元。现因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高某存款的冻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执行人高某的存款14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儒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雨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