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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胶商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青岛二开电气有限公司与青岛宏泰配电箱有限公司、刘军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二开电气有限公司,青岛宏泰配电箱有限公司,刘军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胶商初字第117号原告青岛二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黄德道,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延信,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宏泰配电箱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被告刘军先,男,汉族,住青岛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二开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宏泰配电箱有限公司、刘军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青岛宏泰配电箱有限公司、刘军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宏泰配电箱有限公司、刘军先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二开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0元,撤诉减半收取14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刘伟伟审判员  周建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薛丽萍 关注公众号“”